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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銀行在台分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應注意事項
(093.11.30金管銀(五)字第0935000564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3
三 外國銀行接受客戶要求提供其總行存款帳戶開戶資訊後,不得代客戶 填寫申請表格、不得代其總行處理或核准客戶之開戶申請、不得代其 總行收取存款,亦不得代客戶轉送開戶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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