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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在營業廳以外場所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審核原則(082.02.26臺財融字第821131995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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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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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金融機構每年得申請設置自動化服務機器二十台。但申請當年度九
    月三十日之新台幣存款 (不含同業存款及公庫存款) 總餘額在一千億
    元以上者,得予酌增,惟以增加十台為限。
    銀行總核定有業務區域者,限於該地區設置。
    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限於核定之業務區域內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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