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外幣債券,指經核准於我國發行或交易,並以外幣計價之債券 ,及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 票券金融公司持有前項外幣債券如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 公司債等,不得進行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 第一項所稱外國證券交易市場發行或交易之債券,其具備條件及範圍應適 用主管機關所訂證券商經紀、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相關規範。
096.10.23一、第一項係明確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從事外幣債券業務之外幣債券範圍。 二、鑑於主管機關甫於九十四年八月開放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國內上市櫃股票,應視其 辦理情形再研議是否開放其持有之外幣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 債等,得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爰於第二項規定外幣債券如為轉換公司債、 交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不得轉換、交換或抵繳為股票。 三、有關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及外幣債券之應具備條件、範圍及信用評等等級應符合本 會有關證券商經紀、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