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9.07 一、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及守法性提出合理說明,並須說明
其與銀行之利害關係,例如與銀行或其子公司進行之交易行為。參照英國 FSA
監理手冊(FSA,Supervision Manual, Chapter 11, Controllers FormB,
Section 4 )
二、持股超過百分之十者,不得有重大犯罪或喪失債信之行為,以免因股權違法或不
當行使,損及銀行健全經營,爰明定其應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所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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