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益穩定性
本項所列之 9 款標準,係過去審查案件中需申請團隊特別對收益穩
定性之維持提出補充說明者,如案件均符合下列標準,則無需特別補
充說明,可縮短審查時間。
(一)租金收入不得集中少數最終承租戶,單一承租戶租金收入不得超過
總租金收入的 40%。
(二)預計購買標的最近 3 年之平均出租率應達 85% 以上。
(三)如有發起人及其關係人承租初始投資標的不動產之情形,其承租租
金應由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
(四)預計購買標的如含有土地持分者,該持分未達 100%者,應說明其
風險及風險控管機制。
(五)預計購買之不動產標的間,應有適當之間隔距離。
(六)初始投資不動產之比例:每件不動產價值不得起過計畫購買價格之
45%。但有其他方式足資證明可有效管理風險分散機制者,不在此
限。
(七)建築物不得存在違建;但違建不影響現金流量及建物公共安全,且
有相關配套措施者,不在此限。
(八)不動產安全狀況:受託機構應委託結構技師出具建物安全之證明書
(無海砂屋、輻射鋼筋等)。
(九)不動產產權是否涉有訴訟:送件時產權應無任何訴訟,且因租質或
其他債權關係涉訟時,訴訟標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全年租金收入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