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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管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標準(099.04.01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1646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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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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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穩定性
  本項所列之 9  款標準,係過去審查案件中需申請團隊特別對收益穩
  定性之維持提出補充說明者,如案件均符合下列標準,則無需特別補
  充說明,可縮短審查時間。
(一)租金收入不得集中少數最終承租戶,單一承租戶租金收入不得超過
   總租金收入的 40%。
(二)預計購買標的最近 3  年之平均出租率應達 85% 以上。
(三)如有發起人及其關係人承租初始投資標的不動產之情形,其承租租
   金應由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書。
(四)預計購買標的如含有土地持分者,該持分未達 100%者,應說明其
   風險及風險控管機制。
(五)預計購買之不動產標的間,應有適當之間隔距離。
(六)初始投資不動產之比例:每件不動產價值不得起過計畫購買價格之
      45%。但有其他方式足資證明可有效管理風險分散機制者,不在此
      限。
(七)建築物不得存在違建;但違建不影響現金流量及建物公共安全,且
      有相關配套措施者,不在此限。
(八)不動產安全狀況:受託機構應委託結構技師出具建物安全之證明書
      (無海砂屋、輻射鋼筋等)。
(九)不動產產權是否涉有訴訟:送件時產權應無任何訴訟,且因租質或
      其他債權關係涉訟時,訴訟標的金額不得超過該標的全年租金收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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