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借款企業依前點規定申請調整還款方式未達成合意,且屬下列企業之 一者,得向經濟部申請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 (一)國內企業。 (二)由國內企業作保或互保之境外企業。 (三)與國內企業共用額度之境外企業。 (四)與國內企業共同編製合併報表之境外企業。 借款企業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破產法或其他法規,進行債務協 商、更生、清算、和解、重整或破產程序者,不適用本要點。
114.01.20一、點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明定可向經濟部申請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之適用對象。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