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4.27 本辦法之用詞定義。
110.06.30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款已明定「使用者」及「電子支付帳戶」之定義,爰
刪除現行第一款及第二款。
三、第一款由現行第三款移列,另參酌「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
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規定,將「外國自然人及大陸地區自
然人」修正為「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之」文字。
四、第二款由現行第四款移列,另參酌「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
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規定,將「外國法人與大陸地區」修
正為「其他國家或地區(含大陸地區)」文字並增訂行號及其他團體。
五、配合本條例第三條增訂第二款「特約機構」之定義,爰於本條增訂第三款「個人
特約機構」及第四款及「非個人特約機構」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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