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共同信託基金受益證券由受益人背書轉讓之。但非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 通知信託業,不得對抗該信託業。
(共同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089.07.19一 共同信託基金係以投資為目的並表彰一定之財產權,故其權利適宜證券化,惟為 期權利歸屬明確,爰規定受益證券應為記名式。 二 受益證券暨為記名式,爰參考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五條記名式股 票轉讓之規定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