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應設置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至少每三個月對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 狀況予以評審,向董事會報告。 信託業應將前項之運用狀況及評審結果,以書面通知受益人,並向信託監 察人報告。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酌修第二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