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應遵守 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 ,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
104.02.04為落實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消費者保護,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及電子票 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要求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遵守主管機關公告之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其對使用者權益之保障,不得低於主管機關所定定 型化契約範本之內容。110.01.27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