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
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於信用卡業務機構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
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
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
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
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
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
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