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信託之營運範圍)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 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金錢信託之營運範圍)
089.07.19一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注意義務應較委託人指 定者為高,為避免其從事股票或不動產等高風險之投資,爰參照信託投資公司管 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及韓國信託業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明定其營運範圍,同 時為配合金融業務之發展,爰為第五款之彈性規定。 二 參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 其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如其投資種類及投資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