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之運用範圍涉及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者,信託業應於每月十 日前將上月份買賣短期票券及政府債券之交易資料,依中央銀行規定之格 式予以填報。 募集發行外幣計價、於境外募集投資境內及於境內募集投資境外之共同信 託基金者,依中央銀行規定格式及申報方式填報相關資料。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第一項文字。 三、增訂第二項,為因應中央銀行外匯管理之需求,明定信託業辦理發行外幣計價、 於境外募集投資境內及於境內募集投資境外之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應提供中央銀 行相關統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