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1.16 一、本條新增。
二、信託法之對象主要係民事信託,營業信託涉及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時,適用信託
法或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信託法第十五條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變更,或第六十
四條共同終止信託,有時不易取得每一個委託人或受益人之同意。共同信託基金
管理辦法及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訂定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
約定條款,均設有受益人大會制度。其他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情形,關於委
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亦有必要採取受益人會議制度,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定明受益人會議之程序事項並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
四、為保障受益人,避免契約自由之濫用,於第三項定明以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
應遵行事項範本為規制方法。為切合實務需要,先由公會擬訂,再報主管機關核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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