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設置獨立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定期向董事 會提出風險控管報告,若發現重大暴險,危及財務或業務狀況或 法令遵循者,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並向董事會報告。 前項獨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之設置,得指定一管理單位替代。
103.08.14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訂定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設置獨立於風險產生部門之專責風險控管單位,並建立定期陳報機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