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 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 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04.02.04為健全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經營管理,強化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爰參照銀行法第 四十五條之一、信託業法第四十二條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等規定,定明專營 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辦法。110.01.27一、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涉及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之建立,應另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及其授權 訂定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規定辦理,違反該規定者,依該法規定處罰,併予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