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11.06 一、本點新增。
二、為金融監理之一致性、國內股權市場交易之公平、公正性及投資人權益之考量,
參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
易業務規則」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要求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型商品及台股股權
衍生性商品應準用上述業務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第三項規定銀行辦理前二項商品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資
料,俾利市場管理。
四、第一項有關準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
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三十一條之二之規定,銀行於相關交易了結後,得將避
險專戶內連結標的股票撥轉至其自有投資部位帳戶。
103.12.01 本注意事項所稱衍生性金融商品已包括結構型商品,爰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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