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之規定,申報業務有關資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定期提交帳務作業明細報表予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 ,供其核對支付款項之存管、移轉、動用及運用情形。
104.02.04一、第一項規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應向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申報業務有關資料,以 應監理之需。 二、基於專用存款帳戶銀行需協助主管機關監督專用存款帳戶之運作情形,確保使用 者支付款項安全,爰為第二項規定。110.01.27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鑑於修正條文第十七條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可將支付款項存放至金融機構,爰第二 項酌作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