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 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 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 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103.08.14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對金融檢查報告保密,並應制定對金融檢查報告之管理規範及作業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