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02.04 基於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需求,參考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及日本資金
決濟法第五十三條等國際立法例,要求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
內將符合要求之相關報表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110.01.27 一、條次變更。
二、鑑於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規定,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
召開,基於時效考量,專營電子支付機構須召開股東臨時會通過財務報告案,造
成實務運用困難,爰參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專營電
子支付機構僅須於前開文件經董事會通過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並公告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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