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六、外國銀行在臺分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本注意事項規定之 董(理)事會義務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
096.11.06一、本點新增。 二、本點係將原條文第七點第二項之規定單獨列點,本注意事項規定之董(理)事會 之義務,於外國銀行在台分行適用時,得由其總行授權人員負責。103.12.01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