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信託管理運用之流動性)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 必要時,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信託業 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
(金錢信託管理運用之流動性)
089.07.19一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為因應契約到期或中途解約之支付能力, 而得以穩健經營,爰明定信託業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 二 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該項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 率。若未達該比率者,應限期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