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網站導覽
系統首頁
銀行局首頁
意見信箱
RSS
:::
最新訊息
整合查詢
分月法規
法規體系
英文法規查詢
相關網站
使用手冊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友善列印
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37
三十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如有未符本注意事項規定者,應 於本注意事項修正生效後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103.12.01
一、本點新增。 二、配合本次修正,新增銀行調整期之規定。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1)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期 間:
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檢索字詞:
輔助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