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財務 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 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 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提 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對象負擔。
104.02.04一、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之檢查權。 二、為免主管機關囿於人力及資源限制,無法有效行使檢查權,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財務及 其他有關事項。110.01.27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避免主管機關囿於人力及資源限制,無法有效行使檢查權,爰於第二項增訂主 管機關得要求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專營電子支付機構 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