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如違反本注意事項之規定,本會 得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或 停止辦理特定商品或本項業務。
096.11.06本點未修正。103.12.01點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