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外國信用卡公司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依其總公司所訂之相 關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有不低於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者,得 由外國信用卡公司提出總公司制度之詳細說明與我國制度之對照 說明,經經理人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依該制度辦理。 外國信用卡公司之總公司對於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如有任何變 更適用於該公司者,應於變更後即刻提出對照說明,並經經理人 簽署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外國信用卡公司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認可之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視同違反本注意事項規定。
103.08.14參照「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 外國信用卡公司得依總公司所訂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辦理之彈性適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