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契約因法令變更外有變更之必要時,信託業應徵得信託監察 人過半數之同意或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並檢具信託監察人會議或受益 人會議之議事錄、契約變更前後文字對照表及變更理由函送同業公會轉報 主管機關核准。 前項之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信託業應即依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公告方 式,公告於一定期間內,由受益人決定是否繼續參加或退出共同信託基金 。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及第四條說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