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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104.06.04金管銀外字第1045000171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4
四、本注意事項所稱一般客戶,係指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與自然人,且非 屬專業客戶者。 中華民國境內之專業客戶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得以書面向銀行要求 變更為一般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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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2.01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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