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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90.06.28訂定)(096.10.02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3350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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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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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
    分之十五者,應檢具下列申請書件:
 (一) 申請書 (附表一) 。
 (二) 申請表 (附表二) 。
 (三) 資金來源說明表 (附表三) 。
 (四) 聲明書 (附表四) 。
    前項所出具之聲明書,應包括遵守財政部核准時所為之附款。
相關圖表: 附件一甲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申請書(同一自然人適用).PDF
相關圖表: 附件一乙 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申請書(同一法人適用).PDF
相關圖表: 附件一丙 銀行大股東申請書(同一關係人適用).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二甲 擬取得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人申請表:適用於同一自然人).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二乙 擬取得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人申請表:適用於同一法人).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二丙 擬取得_____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之申請表 (同一關係人申請表).PDF
相關圖表: 附表三甲 資金來源說明表(自然人適用).PDF
相關圖表: 附表四甲 聲明書(同一自然人適用).PDF
相關圖表: 附表四乙 聲明書(同一法人適用).PDF
相關圖表: 附表四丙 聲明書(同一關係人適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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