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經營危機事件之處理程序
各危機處理小組應訂定作業要點,以為危機處理之參考依據,並本下
列重點積極處理:
(一) 派員或協調適當機關赴有經營危機之金融機構或其所在地積極瞭解
經營危機發生原因,評估其財務、業務狀況,分析其面臨危機之大
小及因應危機之能力,包括流動性及清償能力等,並依據評估結果
,本於職權採取必要之措施,積極處理。其中依法若須報上層主管
機關辦理者,應擬具具體處理意見,儘速辦理。
(二) 須資金融通協助者,應洽請中央銀行、合作金庫銀行或其他金融機
構 (團體) 協助辦理。
各單位所訂作業要點,涉及須向中央銀行申請資金融通者,應明訂
依中央銀行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各負責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之單位應指定專人為發言人,對外發
表新聞,且於經營危機事件伊始,得視情況將有經營危機之金融機
構上年度財務報告及相關檢查報告之基本資料對外公布。
(四) 對有經營危機之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或其他涉嫌違法之相關人員,
視實際需要,評估應否採取保全措施、限制出境或移送法辦等措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