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 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管機關)
089.07.19明定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097.01.16金融監理業務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改隸屬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予修正 。104.02.04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更正現行機關名稱,實有必要。故將原條文之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