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7.02.01 一、過渡銀行設立之目的在於協助政府處理系統性危機,相關機關應本於政府一體、
統合力量之原則,減少不必要之相關登記限制,以減少政府成本。
二、為簡化過渡銀行概括承受停業要保機構之登記程序,爰參酌企業併購法有關企業
合併時財產權利之登記規定,得檢附文件逕向登記機關辦理批次登記。
三、設立過渡銀行承受問題要保機構之營業、資產及負債,其目的在於防止系統性危
機之發生,並促成日後之併購,並不在永續持有承受原要保機構之資產。爰明定
承受以抵押權擔保之授信資產,該抵押權之變更登記,得於過渡銀行將全部或部
分資產、負債及營業讓與其他機構時一併辦理。
四、又,參酌銀行法第六十七條之七之規定,銀行清理期間,第三人對該銀行之債權
,非依清理程序,不得行使,且存保公司為法定清理人,故過渡銀行承受停業要
保機構之資產,如未即時辦理相關物權登記尚不致影響其物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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