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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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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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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
    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
    管機關申報:
(一)申報書(附表一)。
(二)申報表(附表二)。
(三)聲明書(附表三)。
(四)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
相關圖表: (附表一)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書.PDF
相關圖表: (附表二)持有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表.PDF
相關圖表: (附表三)聲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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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