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動產管理機構適格性 (一)不動產管理機構應屬於建築開發業、營造業、建築經理業、不動產 租賃業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事業。 (二)不動產管理機構之資格條件及受託機構之委任契約應符合信託公會 所定「受託機構選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應符合一定資格條件及其委任 契約應記載事項作業要點」 (三)受託機構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之機制與條件,並應於公開說明書或 投資說明書中揭露其合理性。 (四)不動產管理機構將管理事務委外應公開遴選,並綜合評估報價、專 業、服務及營違狀況等條件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