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2.15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改制為「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
;「經濟部工業局」改制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爰修正本要點機關名稱,並酌作
文字修正。
114.01.20 一、點次變更。
二、現行規定第一項前段因第二點業已規定,爰予刪除。
三、現行規定第一項第三款後段規定「非中小企業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加蓋
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統一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
」第十八條中所述的企業財務報表或資料定義為主,亦即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或加蓋稅捐機關收件章之申報所得稅報表(或印有稅捐機關收件章戳記之網路申
報所得稅報表),或附聲明書之自編報表者為準,無區分必要,爰予刪除,另酌
修文字。
四、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附件修正說明】
附件序號變更,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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