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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辦理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作業要點(114.01.20經企字第1135400129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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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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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款企業依本要點辦理金融機構債權債務協商輔導協處者,應檢附下
    列資料向經濟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依受理機關規定格式)。
(二)聲明書(附件)。
(三)最近三年度財務報表影本各一份。
(四)營運及償債計畫書。
    前項借款企業屬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規定之中小企業者(以下簡稱借款
    中小企業),受理申請機關為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以下簡稱中
    企署);其餘受理申請機關為經濟部產業發展署(以下簡稱產發署)
    。
相關圖表: 附件 聲明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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