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投資小額貸款公司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一)同時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銀行直接、間接合
併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得
依本管理原則所定申請程序,赴大陸地區投資小額貸款公司:
1.金融控股公司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
可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規定。
2.金融控股公司之臺灣地區子銀行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
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
款規定。
(二)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銀行,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
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
規定者,其直接、間接合併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百分之百之子公司,得依本管理原則所定申請程序,赴大陸地區
投資小額貸款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