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外國銀行經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應辦理分公司登記。
106.08.08參考「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明定外國銀行經 特許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應遵行其他法規之事項。108.11.11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之公司法第四條已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並自同 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已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不須經我國政府認許,爰刪除「 依公司法申請認許」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