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P2P 業者之風險控管機制:
(一)借貸雙方採實名制:P2P 業者對出借人及借款人(包括債權轉讓情
形下之債權讓與人及原始借款人)雙方應採實名制,並辦理身分識
別,以確認身分真實性。
(二)借貸款項之金流處理控管:
P2P 業者對借貸款項之金流處理,除款項係由借貸雙方自行處理之
情形外,應依下列原則控管:
1.P2P 業者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須隔離。
2.P2P 業者原則上僅處理借貸款項收付之資訊流,不經手金流移轉
,且平臺業者應要求借貸雙方於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開立存款帳
戶或電子支付帳戶,並由該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依據指示直接於
該等帳戶間作借貸款項移轉。
3.P2P 業者如擬自行代理收付借貸款項之移轉,應就借貸款項取得
銀行提供十足履約保證或以信託方式交付信託業管理。
(三)相關審核機制:P2P 業者應對出借人、借款人或債權讓與人之資格
條件、核貸條件、借貸資訊之真實性、債權之合法性等事項,訂定
審核機制。
(四)借款限額控管:P2P 業者應建立借款人還款能力之評估機制,並訂
定同一借款人於該平臺總借款金額之上限。
(五)出借限額控管:P2P 業者應建立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機制,
並訂定同一出借人於該平台之每一案件投資金額及總投資金額之上
限。
(六)不法行為防制:P2P 業者應有避免借貸款項遭挪用及防範詐欺、洗
錢或資恐等不法行為之措施。包含:
1.建立內部控管與審核機制及第三方查核機制,確保借貸款項依約
定撥付予正確之收款人。
2.配合業務往來銀行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需求,提供必要資料
。
3.建立疑似洗錢或資恐態樣之辨識機制,如發現異常交易,應依法
主動通知檢調機關,必要時應暫停該出借人或借款人交易權限,
並應配合檢調機關查處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