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信託基金終止時,信託業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三個月內完成 共同信託基金之清算,並將清算後之信託財產依受益權之比例分派與各受 益人。 信託業應將前項清算及分配之方式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並通知受益人 ,且應於清算程序終結後二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通知 受益人。 前二項情形應先經信託監察人承認後,再函報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及前條說明四。 三、配合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酌修第三項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