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之檢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檢查,或令其提報相關資料及報告,準用銀行法第四 十五條規定。 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設置稽核單位。 信託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之檢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089.07.19一 為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主管機關對信託業之財務、業務等有監督、檢查 之必要,爰明定其檢查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 為健全信託業經營管理,強化其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爰參照信用合作社法第二 十一條規定,明定信託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其實 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