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辦理共同信託基金業務,應設置信託監察人,其報酬應訂明於共同 信託基金契約。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共同信託基金係以募集眾人資金進行資產管理,為強化第三人監督機制,以 保障受益人之權益,應要求共同信託基金均應設置信託監察人,爰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