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兼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所收受之儲值 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 存款保險標的。
104.02.04參酌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定明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所收受之儲值款項,應依銀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提列準備金 ,且為存款保險條例所稱之存款保險標的。110.01.27條次變更,並配合修正所援引之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