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45     條
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信託業之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
信託監察人怠於行使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信託業得予以解任,並
應即選任新信託監察人。
信託業選任新信託監察人,應事先檢具信託監察人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報經
主管機關核准。
信託監察人有第二項情形,信託業不為解任或選任新信託監察人時,法院
得依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或主管機關之聲請予以解任或選任。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