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 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104.02.04一、參酌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十五條及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於 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應辦理事項 ,促使公會積極發揮自律功能,協助主管機關規範市場發展,以健全業務經營及 維護同業聲譽。 二、第二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遵守公會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以落實業者自律 功能。110.01.27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