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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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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5     條
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為會員之健全
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相關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並定期檢討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時亦同。
三、就會員所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電子支付機構應確實遵守前項第二款之業務規章及自律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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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