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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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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6     條
共同信託基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信託業應召集基金受益人會議:
一、更換受託人。
二、共同信託基金之移轉、合併或終止。
三、受託人報酬之調增。
四、信託監察人報酬之調增。
五、變更共同信託基金之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
六、其他法令、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或主管機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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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