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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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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7     條
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
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約定
,主管機關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信託業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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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