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會議得以書面或親自出席方式召集,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經持有 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表決權總數二 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共同信託基金契約有關受益人會議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約定 ,主管機關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信託業變更之。
103.10.31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文字,修正理由同第三條說明一及第四條說明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