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為洗錢防制法第三 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罰則)
094.05.18一、本條新增。 二、按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均為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之重大金融犯罪,為防止該等犯罪行為人,掩飾、隱匿因自己犯罪所得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爰增訂本條將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罪 ,列為洗錢防制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重大犯罪,並適用洗錢防制法之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