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則) 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罰則)
089.07.19明定違反第二十三條關於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不得有詐欺等行為規定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