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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103.10.31金管銀票字第103400038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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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9     條
發生前條承受情形時,信託業應就共同信託基金各別作成結算報告書,並
於約定移轉日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擬承受之信託業。
承受共同信託基金之信託業,其與受益人間之權利及義務,除經受益人同
意變更外,依原共同信託基金契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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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