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之信用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10.01.27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不肖份子藉由散布不實消息,混淆大眾視聽,致損害電子支付機構之信用 ,擾亂支付系統之正常運作,爰參考刑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增訂本條,並提 高刑度,以維護金融體系之健全。